這個案件原先我不上訴,但後來我上訴了!
我發覺不上訴,綠媒反而壓著我打,所以我選擇上訴!
被判刑80天是因為我指控陳柏惟賺紅錢,而法官認為,陳柏惟雖然在中國大陸工作過一段時間,但是工作的公司,是台灣人投資的,所以不能認定陳柏惟在大陸賺的是紅錢,所以我被判80天拘役。
這個刑罰比喝醉酒推警察,妨礙公務只判20天,還要重四倍。
在我看來這就是政治刑罰!
有人說,是因為我做出舔共動作,拜託,看清楚判決文,我那是模仿館長罵藝人在大陸工作舔共的動作。
那部份沒罪,是因為陳柏惟在臉書訊息內,對一位臉友說,他跟中共當局有熟,陳柏惟認為這位臉友的言詞,涉及台獨主義,所以陳柏惟告知,要舉報該臉友搞台獨,並將舉報後之連結,轉貼給該臉友,以資證明陳柏惟已經檢舉給中共當局了!
所以法官認為這部分,被我指控為舔共,是有所依據,故判無罪,雖然檢察官不服這部分無罪,也上訴中。
但重點是,我被判80天,是因為紅錢這二個字,而不是舔這個動作。